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男。
被告何某1,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何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骆XX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