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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X乡涔曾居委会X号。

委托代理人阳贤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X镇X村前楼X号,现羁押于湖南省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蒋某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某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现羁押于湖南省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文武

审判员吴连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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