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X乡涔曾居委会X号。
委托代理人阳贤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X镇X村前楼X号,现羁押于湖南省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蒋某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某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现羁押于湖南省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文武
审判员吴连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