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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放火案
时间:2003-07-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刑初字第247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刑初字第X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男,6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安国县,青海省大柴旦镇锡铁山门市部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高某豹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58岁(194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安国县,无业,住(略)。系被害人高某豹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某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男,57岁(194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澧县,小学文化,电子工业部第十五研究所职工,住(略)。系被害人胡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李某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胡某乔,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女,5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澧县,小学文化,无业,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甲楼X门X号。系被害人胡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某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于洪,宏哥装饰装潢公司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48岁(1955年4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高某文化,河南省南阳南召县卫生防疫站会计,住(略)。系被害人李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女,4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召县,高某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供销社综合贸易公司营业员,住(略)。系被害人李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舞钢市,大专文化,河南省舞钢市地税局干部,住(略)。系被害人刘某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丁,女,4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西平县,高某文化,河南省舞钢市X乡教育办教师,住(略)。系被害人刘某冰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胡某乔,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男,4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嵊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卢某叶之父。

诉讼代理人李某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女,4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嵊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卢某叶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章某亚,浙江省嵊县X镇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男,4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昔阳县,高某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中国银行职员,住(略)。系被害人任某亮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骈某某,女,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某文化,河南省安阳市农联所职员,住(略)。系被害人任某亮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男,4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巴彦县,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某市许某集团销售公司职工,住(略)。系被害人邵某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戊,女,4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高某文化,河南省许某市许某集团元件分厂职工,住(略)。系被害人邵某峰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己,男,4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临陶县,高某文化,河北省定州市国税局干部,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庚,女,4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高某文化,河北省定州市有限广播电视台职工,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某,男,4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茶陵县火田某火田某厂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尹某华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辛,女,3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初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火田某新华村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尹某华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胡某乔,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壬,男,5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略)。系被害人李某雅各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癸,女,4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系被害人李某雅各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成,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女,6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小学文化,北京科技大学服务部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张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住(略)。系被害人张某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张某某法定代理人、袁某某诉讼代理人王某红,女,3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某文化,赛特购物某心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张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4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出生地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化肥厂下岗职工,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女,4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高某文化,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化肥厂下岗职工,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某荣,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职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女,4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出生地山西省大同市,山西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下岗职工,住(略)。系被害人马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男,5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初中文化,兰州通用机械厂多经处科长,住(略)。系被害人马某伟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女,5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系被害人马某伟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马某,男,46岁(1957年2月6日),汉族,高某文化,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山西省晋牌水泥集团公司销售公司经理,住(略)。系被害人马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6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石楼车辆段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杨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某,女,5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系被害人杨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周某市公安局干部,住(略)。系被害人窦某科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4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河南省周某市供销社干部,住(略)。系被害人窦某科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某东,河南省周某市日杂再生资源公司干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某,5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青海机床锻造厂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荆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荆某,北京豪鼎咨询文化有限公司职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女,5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青海机床锻造厂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荆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5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化工机械厂退休工人,住(略)。系被害人周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白某珍,女,5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朝阳区副食公司团结湖副食商场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周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男,5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五厂工人,住(略)。系被害人许某明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5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中专文化,北京市科技大学实验工厂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许某明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5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秀丽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女,5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秀丽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吕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男,4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初中文化,河南省平顶山舞钢市地税局会计,住(略)。系被害人牛某柱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4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高某文化,无业,住(略)。系被害人牛某柱之母。诉讼代理人曹绍伦,河南省舞钢市农行营业部主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汇佳动画学院学生,住(略)。系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男,1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系北京石油学院附属中学学生,住某京市海淀区X路X号;因某放火罪于2002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4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某京市海淀区清河河北新村X号。系刘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朱某,女,3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某京市海淀区第二纺织机械厂宿舍。系刘某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某,男,1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系北京矿业学院附属中学学生,住某京市海淀区东升暂安处村X号;因某放火罪于2002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熊某某,女,3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某司宿舍。系宋某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宋某某,男,3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住某京市海淀区东升暂安处村X号;因某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系宋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女,1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某京市海淀区东升展春园小区X楼X门X号;因某放火罪于2002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羁寸甲在北京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某,女,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三建公司下岗职员,住某位宿舍。系张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肖彦,北京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某公司部门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某立,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某京市崇文区龙潭北里X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男,14岁(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系北京矿业学院附属中学学生,住某京市海淀区石油大院X号楼X单元;因某火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三年。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某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楼X门X号。系张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白某某,女,4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某文化,无业,住某京市海淀区X路X号。系张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黄京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干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某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李某甲、刘某丙、邵某、王某己、王某红、马某、杨某某、冉某某、窦某某、薛某某、白某珍、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刘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卢某某、李某壬、罗某癸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成、张晓东,胡某某、罗某丁、王某乙、任某某、骈某某、马某戊、刘某庚、尹某某、周某辛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成、胡某乔,孙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成、于洪,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成、章某亚,袁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某红,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红,王某某、邓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某荣,程某某、马某某、田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马某,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某东,荆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荆某,周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白某珍,吕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杨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曹绍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朱某、宋某某、熊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肖彦、徐某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黄京双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张某某的违法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赵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丧某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5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丧某费、误工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王某乙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住某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罗某丁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住某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9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章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丧某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骈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马某戊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某费、丧某费、医药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己、刘某庚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误工费、丧某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某、周某辛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赡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略).5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壬、罗某癸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住某费、治疗费、生活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王某红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张某某抚养费人民币(略)元、教育费人民币(略)元,赔偿袁某某赡养费(略)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略)元、丧某费人民币6000元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邓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丧某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程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赡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冉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抚育费、丧某费、赡养费、手机的损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略).9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田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赡养费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李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住某费、餐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某、薛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墓地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白某珍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墓地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李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吕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误工费、住某费、交通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某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杨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赡养费、交通费、住某费、误工费、抚育费、餐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提供了户籍证明、交通费单据、丧某费单据、赡养费标准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朱某、宋某某、熊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称其没有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均为,请求法院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咀,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因某北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蓝极速网吧”)不满,经刘某某提议,宋某某、张某某同意放火烧“蓝极速网吧”,张某某知情后积极参与。2002年6月16日2时许,宋某某、张某某经刘某某同意,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到“蓝极速网吧”楼下,张某某将汽油泼洒在“蓝极速网吧”楼梯入口处,宋某某将汽油引燃,致使正在“蓝极速网吧”上网及工作的高某豹、胡某、李某、刘某冰、卢某叶、任某亮、邵某峰、王某、尹某华、李某雅各、张斌、陈乐、王某、马某、杨某、马某伟、窦某科、荆某、周某、许某明、张秀丽、牛某柱、杨某、王某等25人被烧死;致使刘某、唐斌辉、史力、刘某某、汤铨、孙某铮、王某博等12人被烧伤,其中刘某等6人为重伤;并致财物某失人民币26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赵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胡某某、孙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李某甲、王某乙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刘某丙、罗某丁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卢某某、章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任某某、骈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邵某、马某戊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王某己、刘某庚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尹某某、周某辛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李某壬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罗某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袁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元,王某红、张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王某某、邓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马某、程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杨某某、冉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马某某、田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窦某某、李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荆某某、薛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周某某、白某珍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许某某、李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张某某、吕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牛某某、杨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刘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交通费单据、丧某费单据、误工费证明、住某费单据、物某单据等证据证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某某、丧某、住某、物某等的损失数额。2、赡养费标准证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3、户籍材料证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和身份关系,刘某某与刘某某、朱某,宋某某与宋某某、熊某某,张某某与徐某某,张某某与张某某、白某某的身份关系。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物某损失,有证据证明的部分,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朱某、宋某某、熊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白某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作出缺席判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物某损失的请求,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某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经庭审举证、质证不能证明的赔偿物某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赡养费的请求,经审理认为,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存在实际赡养关系的,其赔偿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不存在实际赡养关系或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的,其赔偿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丧某费的请求,经审理认为,在丧某过程某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某费的请求,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和来京处理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酌予支持。但对未提供证据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朱某、宋某某、宋某某、熊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五百五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七百三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罗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零二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二百四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马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零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己、刘某庚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某、周某辛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七千一百一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壬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二千二百四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一千零四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二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红、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三千五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邓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六千二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四千二百八十八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冉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零四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某、薛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白某珍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三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六十四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十五份。

审判长郑卫阳

审判员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赖琪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方芳

书记员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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