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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X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9月27日被原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又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2月8日被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小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眉山张坎出发沿眉青路往松江方向行驶。21时15分许,当行驶至眉青路XKM+500M处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程运全相撞,造成程运全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甲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程运全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程运全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9月27日被原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2月8日被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物证痕迹勘验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蹇某、周某乙、敬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眉公交直二认字[2011]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眉山县人民法院(1988)眉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青神县人民法院(1996)青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对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赔偿,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与其犯罪事实、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文俊芳

代理审判员张小芹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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