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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2012)宜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邝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邝某,男。

被告李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系被告李某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原告邝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某诉称:原告邝某与被告李某乙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小孩邝某鑫。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11年10月12日因原告有事要被告带小孩,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就离家出走,原告多次请被告回家团聚,被告置之不理,至今未回,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原告邝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3、宜章县中医院妇产科出具的宜章县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拟证明小孩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

被告李某乙辩称:这几年被告的婚姻生活就像是一场噩梦,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完全同意。2007年,被告的父母完全听信了介绍人的话,把当时正在中山福利院上班的被告喊了回来,并于2007年11月15日与原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邝某鑫。结婚办酒时,被告父母亲花费了约3万元,其中给原告的一个红包就1万元,另外还为被告置办了摩托车、洗某、饮水机等嫁妆。被告生育时,在县中医院住院,原告就跟被告妈妈说:“先拿1500元来交住院费,朗朗的存折不记得密码了,取钱不出。”那时被告婆婆家的经济状况较好,但被告妈妈为了两亲家之间的和谐,就照做了。到被告儿子做“三朝”时,被告父母又花费了7000元,包括红包和买给小孩带的首饰等,而钱都在原告手里。2009年被告的婆婆因心脏病住院要动手术,原告就要被告到娘家去拿三万元钱,但那时被告父母亲都有病在身,被告弟弟又上大学、消费很高,娘家也没钱,被告就没有答应。过了几天,原告要被告想办法,被告就把自己辛苦打工攒下的4400元钱全部拿出来交给了原告的父亲。因为被告父母没能借钱给原告的母亲治病,从此以后,原告及其父母就对被告万般刁难。生育小孩后,被告一心在家带小孩、做家务。被告帮儿子洗某,洗某后先帮儿子穿衣服,原告的母亲就骂被告“洗某水都不倒掉,难道要请个人跟你倒!”如被告先去倒洗某水,原告的母亲就会骂被告“想把小孩子冷着感冒呀”。家里的洗某坏了,就骂被告“你屋上怎么买个坏洗某给被告”,还有些更难入耳的话被告就不提了。总之这种类似的事情是经常发生,被告亦不想在此一一列举。因被告在婆家的日子实在是难过,被告就经常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城南乡X村居住,被告父母就会帮着被告一起带小孩。小孩长牙齿时又发热又拉稀,被告妈妈总是天天一担尿布挑去河里洗,对被告儿子也照顾得无微不至。后来原告的母亲又开始说被告光带个人不做事好轻松。2011年2月被告开始在宜章县X路的碧海蓝天美容院去做事。2011年4月17日晚上,因为儿子不懂事把门关得咚咚响,原告的母亲听见后就对被告破口大骂,语言恶毒,因被告顶了句嘴,她就马上打电话给原告,要原告回来打被告。原告很快就回到家,打开房门二话没说就用力朝被告胸部打一拳,被告当场扑倒在床,接着又朝被告身上一阵乱打。过了两天,被告因胸部痛得厉害,便到人民医院检查,CT显示被告胸部已积有血块。国庆节过后,原告家要出门吃酒,没有人帮被告带人,原告就要被告请假,被告解释说:“礼拜天请假不到,美容院就是靠礼拜天赚钱。”但原告根本听不进被告的解释,说着说着就翻脸不认人了,要被告滚出去。被告不想跟他吵,就走到房间里面去。原告就用力踢门说如果被告不赶快滚出去,他等下就打得被告好看。就这样被告被赶出来了,根本不是原告在其诉状中所说的被告是离家出走。更让人气愤的是,在本案诉讼期间,2012年6月8日下午5点钟左右,被告心里想马上就要离婚了,以后恐再难见到心爱的儿子了,便让被告妈妈和被告姐姐陪被告去天骄幼儿园看儿子。没想到原告和他父亲等三人来到后看到被告妈妈抱着被告儿子,就冲上来对被告家三个女人一顿乱打。他们做出这种无法无天的事情,其实细细想来也应该预料得到,原告的母亲以前就经常在被告面前说“我弟弟是当官的,我女婿也在检察院当官,侄儿、弟嫂都在那里上班,会怕哪个!哪个都搞我们不过!”。既然被告自己已经对原告以及他的这个家庭再也没有丝毫的留恋,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被告完全表示同意,也请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让被告早日脱离苦海。虽然原告的母亲曾经对被告说过,被告与她儿子离婚,一是儿子被告就没份,二是一分钱被告也别想得到。但是被告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人民法院会为被告做主,给被告一个公道。在此,被告提出以下答辩请求:一是被告坚决要求抚养被告儿子,因为儿子是被告今生唯一的希望。二是要求原告偿还借被告母亲的1500元;三是被告娘家为被告的婚姻花费了数万元,被告自己为了这个家也倾囊而出,原告必须给予被告补偿;四是原告必须为他对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作出赔偿。此外,需说明的是,在被告结婚以来的这三个年头,原告的舅舅、舅母、姨姨还有外婆对被告还是一直都很好的,在此被告对他们表示感谢。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李某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有证据,

1、照片三张,拟证明被告其及母亲和姐姐被原告及母亲打伤的事实。2、信笺,拟证明被告的父母愿意在原、被告离婚后帮助被告一起抚养小孩的事实。3、录音资料,拟证明2011年4月17日原告及其父母殴打被告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邝某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1月1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8年12月3日婚生男孩邝某鑫,现邝某鑫随原告生活,在天骄幼儿园学习。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一直存有矛盾。2011年4月17日晚上,因为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发生争执,原告回家后,打了被告。2011年10月原告要被告照看小孩,被告因打工处不准请假,原、被告因此发生争执,之后,被告回娘家,一直没有返回。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离婚。被告无住房。2011年4月婚生小孩邝某鑫出生后,原、被告向被告母亲借款1500元用于小孩。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否维持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原告邝某与被告李某乙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打架,之后,又在照看小孩问题发生纠纷以致分居,夫妻间已无感情可言。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邝某鑫现随原告生活并在天骄幼儿园学习,改变小孩现有生活环境将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且被告无住房不具有抚养小孩的条件,故原告请求抚养小孩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2011年4月婚生小孩邝某鑫出生后,原、被告向被告母亲借款1500元用于小孩,属共同债务,原、被告应共同返还。原、被告均未提供其他共同债务及共同财产的证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小孩的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被告无住房,离婚后,被告的生活将出现困难,故原告应对被告给予适当帮助。“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某、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原告打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故被告主张对其进行赔偿,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邝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婚生小孩邝某鑫由原告邝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三、被告李某乙有探望小孩邝某鑫的权利,探望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休息日,原告邝某有协助的义务。

四、共同债务被告李某乙母亲借款15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责返还,原告邝某给付被告李某乙750元。

五、原告邝某给付被告李某乙生活帮助费4200元。

六、原告邝某、被告李某乙各自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以上四、五项相加原告邝某应给付被告李某乙49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某学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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