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略)。
被执行人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布依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8日向某执行人覃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覃某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志能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