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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建设银行院内。

法定代某人罗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身份证号(略),住(略)。

201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代某送达了(2011)张武行非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代某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代某在武陵源区X区内一栋正在修建的房屋(已建成四层)及相关机械设备。

二、责令被执行人代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及相关机械设备,如发生毁损、遗失,责任自负;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代某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胜

审判员覃玉奇

审判员李某儒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某书记员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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