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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项某诉被告白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略),无业。

被告白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住(略),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代为和解、起某、提出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以及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某诉被告白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被告白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项某借款95000元,约定月利率2%,贷款期限为1年,由被告何某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95000元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白某给付原告项某本息134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给付67000元,下余67000元于2012年8月30日之前给付,由被告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交纳1075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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