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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2011)宜执字第160号刘某与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

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谭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1年7月7日按照(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被执行人谭某位于宜章县X镇X路X号一单元二楼层的住房(房号:X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略);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00445)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刘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金昌

二0一O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孙晒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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