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陵县人,住(略)。
被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自由相识恋爱,200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8日婚生男孩张某耀,婚生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某耀随被告孙某生活,原告张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每年年初支付,原告张某有探视婚生男孩张某耀的权利,被告孙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明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唐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