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不字第X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朱某,男,60岁,汉族。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福建雅之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X村山尾华仙茶都D幢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福建雅之道工贸有限公司与朱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因朱某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福建雅之道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朱某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朱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晋
代理审判员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罗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