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即
被告丙○○
乙○○
被上訴人即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