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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1.24.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1-24  当事人:   法官:張軒豪   文号:96年度訴字第23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即

被告丙○○

乙○○

被上訴人即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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