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待业,住(略)。
被告周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的婚生子周xx由原告蒋某抚养至成年,其抚养费由原告蒋某承担;
三、原告蒋某个人婚前财产即位于临澧县X村X栋X单元X号住房1套蒋某自愿赠与给婚生子xx;
四、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婚后共同财产即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牌号为湘x凯美瑞轿车一辆归原告蒋某所有;
五、原告蒋某于2012年1月10日给付被告周某现金400000元;
六、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厚陆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