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被告朱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琳独任审判,在安仁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于2003年3月在广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朱AA(现随被告朱某生活)。双方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朱AA随被告朱某生活,原告陈某从2012年7月起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小孩成年止,每月的抚养费在当月的28日前付清;
三、其它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琳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