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澧县建辉商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林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澧县建辉商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澧县建辉商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澧县建辉商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澧县建辉商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林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临澧县建辉商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孟礼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