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街X号A座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区光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学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物流基地兴贸二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信息公司)与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精伦电子公司)、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苏宁电器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视网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精伦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某、史学清,苏宁电器公司代理人徐国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视网信息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系电影《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我公司发现精伦电子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通过其生产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简称精伦H3播放器)连接互联网后以电视为终端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提供电影《画皮》的在线播放服务。苏宁电器公司明知精伦H3播放器专门用于侵权影视作品的播放,在精伦电子公司未能提供版权文件情况下,仍然对外销售精伦H3播放器。精伦电子公司和苏宁电器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侵犯了我公司对电影《画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精伦电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精伦H3播放器、苏宁电器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精伦H3播放器、精伦电子公司和苏宁电器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支出2880元)。
被告精伦电子公司答辩称:第一,乐视网信息公司并未获得电影《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乐视网信息公司的主体资格并不认可。第二,精伦H3播放器只是一个类似于电视机机顶盒的中间产品,是一台纯粹的互联网视频播放设备,所有视频内容均来自互联网,精伦H3播放器本身不内置任何某容。第三,精伦H3播放器的工作原理很简单,是从互联网视频网站自动获取视频在线播放的网络地址,然后由精伦H3播放器对获取的视频流进行自动技术处理,从而将该视频流转某为高清格式输出到电视机播放。这种转某只是视频格式的转某,不涉及内容的更改,也不对视频内容进行任何某选、编辑和重排。我公司只是提供链接服务,并未实施任何某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综上,我公司未构成侵权,不同意乐视网信息公司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乐视网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苏宁电器公司答辩称:首先,我公司销售的精伦H3播放器由精伦电子公司提供,具有合法来源;其次,精伦H3播放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其必须连接互联网后才能对涉案电影进行播放,我公司不销售涉案电影亦不在卖场演示涉案电影,因此不属于销售侵权产品,故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我公司已经对精伦电子公司进行了商业资质审查并通过合同要求其提供的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乐视网信息公司要求我公司进行版权审查超出了我公司的能力范某;第四,乐视网信息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同意乐视网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某影管理局某发的电审故字[2008]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某载明,电影《画皮》的出品单位是:“宁夏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传媒星霖电影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香港泰吉影业控股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摄制单位是“宁夏广播电视总台”。
电影《画皮》播放过程片头显示:“出品:宁夏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新传媒星霖电影私人有限公司、香港泰吉影业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出品: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9月26日,宁夏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传媒星霖电影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香港泰吉影业控股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在北京签署《授权书》:“兹有以下投资方:宁夏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传媒星霖电影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香港泰吉影业控股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品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画皮》(以下简称该电影),于2008年9月26日上述八家出品公司在中国北京一致决定将该电影的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局某、IPTV、无线增值业务、手机业务、手持多媒体、广播及相应增值业务等领域的权利)、音像版权、电视版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必要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独家专有转某予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有权以任何某式转某权给第三方。在上述环境下,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自己名义或者授权第三方对非法使用该电影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吧放映权、发行权、音像权、电视播放权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
2008年9月26日,宁夏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版权声明书》:“电影《画皮》由宁夏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传媒星霖电影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香港泰吉影业控股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宁夏广播电视总台是宁夏电影制片厂的上级主管单位,且为本片之联合摄制单位之一,现就涉及本片之相关版权授权和转某事项,宁夏广播电视总台在此郑重声明:本台作为联合摄制单位之一对该片联合出品方已经以及将要做出之转某和授权行为,表示同意并确认。”
2008年10月30日,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兹将电影《画皮》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予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转某权、转某、和独立打击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盗版权,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有权许可某三方使用,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授权,有权许可某三方再行授权。授权期限五年。同日,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权利转某予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09年2月10日,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本案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2日,乐视网信息公司代理人姚克枫在北京市X区X路X号富力广场苏宁精品店以2880元的价格购买了精伦H3播放器一台。精伦H3播放器附带的使用指南背面显示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网址:www.x.com”字样。将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接入互联网并与电视连接后,打开精伦H3播放器,电视屏幕依次显示有“x.com”、“高清视频下载与播放”、“3D游戏”、“轻松浏览互联网”、“照片浏览”、“功能不断扩展”等文字。随后进入主界面,主界面有“网络影视”、“互联网”、“游戏”、“系统”等栏目选项。随后点击主界面中“网络影视”栏目中的“电影”后,可某进入电影界面。电影界面左半部为分类栏,从上到下是“新片推荐”、“影视搜索”、“热门”、“动作”、“惊险”、“战争”等分类选项。电影界面右半部是影片海报的排列。点击“影视搜索”,电影界面右半部出现搜索栏。在搜索栏中输入“画皮”后,可某得到名为“画皮(蓝光)”的唯一一个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中还附带有电影《画皮》的海报、年某、导演、主演及影片内容简介等信息。点击该搜索结果,可某正常播放视频,视频内容与涉案电影《画皮》一致,视频播放过程中未显示有影片来源信息。就上述购买和播放的过程,乐视网信息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查看,此次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系列号为(略),软件版本号为V03.07(STD),子版本系列0209.0304.0300,该产品包装盒中附有一份产品合格证,该合格证上注明生产日期是2010年9月。
2011年4月24日,登录精伦电子公司所有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可某看到该网站对精伦H3播放器的介绍,介绍文字中有如下内容:“丰富的在线高清视频,与网络同步”、“10万部高清影视剧,重装待阅,可某、可某、可某赏”、“来自网络的海量高清影视资源,经精选与整理,为您呈现最某、最某、最某典的高清电影、电视剧,并配备250G/320G/500G的内置硬盘以方便您的下载储存”。该网站的常见问题栏目中有如下内容:“4.和高清播放机有什么区别答:高清播放机类似于DVD,需要自己找影片节目源。您需要很熟悉电脑操作,会在网上找节目源,而H3里面本身包含10万部高清影视剧,各类热播剧都更新的很快,省去了专门花时间去找片源的烦恼,在线或者下载观看都是可某的”、“6.查找电影方便吗如何某找答:非常方便。我们对影片进行了分类,可某在您感兴趣的类型中找到需要的影片。同时也能通过影片搜索功能,查找到您要看的影片”。通过www.x.com的网站的整体内容看,该网站以介绍精伦电子公司的产品为主要内容,该网站本身并无视频播放和点播的界面和内容。
2011年11月9日,精伦电子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在北京市X区X路X号富力广场苏宁精品店购买了精伦H3播放器一台。将该播放器链接互联网及电视后,采取与上述精伦H3播放器相同的操作步骤搜索“画皮”进行播放,可某正常播放电影《画皮》。同时使用x软件对上述播放过程的数据来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影片来自x.com的网站。对上述播放过程,精伦电子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查看,此次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序列号为(略),软件版本号为V04.05(STD),子版本系列0414.0402.0414,该合格证上注明生产日期是2011年3月。
另查一,2010年8月31日,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采购中心(简称苏宁电器公司采购中心)与精伦电子公司签署了《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该合同附件1《销售政策合同》中约定精伦电子公司向苏宁电器公司采购中心供应的商品品牌名称为“精伦”,品类名称为“台式碟机”,商品组为“其他高清播放器”,该商品首批进入的门店包括苏宁电器公司采购中心北京富力广场店。
另查二,本案中,合议庭组织了各方当事人对乐视网信息公司公证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进行勘验。将精伦H3播放器接入互联网和高清电视后,进入精伦H3播放器主界面,提示需要进行系统升级,并下载升级文件。下载升级文件后,选择不升级,进入精伦H3播放器主界面中的网络影视模块后,屏幕始终提示正在注册的信息,无法进入精伦H3播放器电影界面。精伦电子公司表示,因为乐视网信息公司公证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的软件版本系旧版本,目前注册协议已经发生改变,故不进行系统升级就无法进入电影界面播放电影。
另查三,诉讼中,乐视网信息公司称就电影《画皮》而言,在本案主张某利期间内,该公司与x.com网站之间不存在合作协议,也未给予x.com网站授权。乐视网信息公司还称即使精伦电子公司不是直接提供了电影《画皮》的播放,也主张某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电影《画皮》的DVD光盘、电审故字[2008]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某、宁夏电影制片厂等八家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宁夏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精伦H3播放器及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销售政策合同》、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电影《画皮》的署名、宁夏电影制片厂等八家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宁夏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可某认定通过连续合法的授权乐视网信息公司取得了电影《画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某述权利。
精伦H3播放器在接入互联网后可某在线播放电影《画皮》,该行为属于乐视网信息公司对电影《画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某。对上述行为,乐视网信息公司认为从播放界面中没有显示任何某三方的信息,因此是精伦电子公司直接提供了电影《画皮》的直接播放。精伦电子公司辩称,精伦H3播放器本身不存储电影,只是对电影《画皮》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结合查明的事实,从如下三点看,本院采纳精伦电子公司的答辩意见,认定精伦电子公司通过精伦H3播放器提供的是链接服务。第一,乐视网信息公司是以播放界面未显示第三方信息,从而认为精伦电子公司直接提供了电影《画皮》,其并未查看精伦H3播放器实际播放影片时的播放来源。第二,乐视网信息公司起诉称精伦电子公司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是提供电影《画皮》的来源,而依据公证书该网站只是提供了产品销售的信息,并无影视播放的链接和频道。第三,虽然乐视网信息公司2011年4月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在未进行系统升级的情况下已经无法查看播放时影片的来源,但是精伦电子公司2011年11月从公开市场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经查看系X年X月X日生产,生产时间在乐视网信息公司购买时间之前,故此款购买于2011年11月的精伦H3播放器可某作为验证通过播放器播放电影《画皮》来源的依据。依据对应公证书,通过监控软件监测,精伦H3播放器播放的电影《画皮》来自第三方网站x.com。
由于乐视网信息公司陈述其在本案主张某利的期间并未给予x.com网站对电影《画皮》的授权,故可某认定x.com网站中的电影《画皮》系侵权作品。精伦电子公司对上述侵权的电影提供了链接服务应当承担停止链接的责任。至于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考察精伦电子公司在提供链接服务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电影系侵权作品。就此,本院认为,第一,精伦H3播放器搜索电影《画皮》的结果是唯一的,但正常的通过链接搜索功能获取到的结果应该是多项的,因此,涉案的链接行为具有特定性。第二,电影《画皮》的链接并非简单的一个链接行为,还附带有电影海报、演员信息、影片内容介绍等丰富的影片信息。尽管精伦电子公司提出上述附带的信息来自第三方,但就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第三,精伦电子公司的网站上对精伦H3播放器介绍时提到“来自网络的海量高清影视资源,经精选与整理,为您呈现最某、最某、最某典的高清电影、电视剧”。以上三点说明,精伦电子公司对提供的电影《画皮》链接,实施了筛选和编排行为,进而可某认定精伦电子公司应当知道其提供的涉案影片链接可某造成侵权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精伦电子公司通过精伦H3播放器向用户提供电影《画皮》的侵权链接行为,具有过错,侵害了乐视网信息公司对电影《画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合理支出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损失的数额,乐视网信息公司主张某数额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精伦电子公司主观过错大小、侵权情节和侵权后果,酌情确定赔偿额。
苏宁电器公司作为精伦H3播放器的销售者,具有合法的产品来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苏宁电器公司仅需承担停止销售涉案可某线观看涉案电影《画皮》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通过涉案“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提供电影《画皮》的链接服务;
二、被告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可某线链接涉案电影《画皮》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
三、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八百八十元;
四、驳回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某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李某雨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O一二年某月八日
书记员彭新桥
书记员张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