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庞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长沙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沙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某撤回对长沙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庞某负担。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某阳
人民陪审员姜某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胜蓝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