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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长沙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庞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长沙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沙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某撤回对长沙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庞某负担。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某阳

人民陪审员姜某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胜蓝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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