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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陈某于2000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22日共同生育一子陈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开始很好,但陈某在2004年开始吸毒,导致两人感情开始变淡。2005年至2011年5月份期间,陈某在我和家属的极力劝说下,开始戒毒。但是,从2011年6月份,陈某又开始断断续续吸毒。陈某没有经济来源,对家庭更是不闻不问,经常不回家,毒瘾发作时还殴打儿子。我们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陈某铭由杨某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

被告陈某辩称:1、我们的感情很好,我很爱我的老婆,结婚近十年了,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好。2、杨某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承认我有接触过毒品,但不是吸毒人员,我只是与朋友到酒吧里面去玩,朋友有吸摇头丸,我只是好奇,尝试过,但之后没有再接触。我也没有打儿子。3、我承认在我们结婚后的这一段时间内,我的工作不顺利,经济状况不好,对家庭、对老婆没有照顾好。但是这都不是我愿意的,我也会尽力来改变这种局面。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陈某自由恋爱,于200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某某。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陈某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对家庭尽责不够,并于2004年开始接触毒品,杨某认为陈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又未能及时沟通,导致矛盾日益加剧。杨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杨某、陈某陈某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的陈某,杨某、陈某的结婚证明及户籍资料,陈某铭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与陈某经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性格存在差异,缺乏沟通,偶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出现不和,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和过错。夫妻感情虽出现裂缝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强信任与理解,各自切实担负起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本院尊重双方对婚姻的选择,更希望双方慎重决定对放弃婚姻的选择。故本院不支持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希望双方冷静思考,积极修补感情裂缝,珍惜这段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要求与陈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某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胜蓝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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