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志辉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