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
被告赵某,女。
原告吕某诉被告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吕某。双方于2011年8月12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吕某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50%;原告每周可探望婚生子两次。离婚后,被告拒绝接受原告以各种形式支付的抚养费,而且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对婚生子的探望,致使原告很难与婚生子相见。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准许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子吕某两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六或者周日上午九时,由原告亲自到被告处接婚生子回原告住所,次日由原告亲自将婚生子送回被告住所;抚养费给付方式变更为银行转账;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赵某辩称,被告没有阻拦原告探望婚生子,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原、被告的婚生子尚未满一岁,被告同意原告每月探望一次,时间可以定在周六或者周日的下午,每次不超过四个小时,但被告不同意原告将儿子带离被告住所。原告请求的变更抚养费给付方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吕某。双方于2011年8月12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吕某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50%;原告每周可探望婚生子两次。离婚后,原、被告因探望婚生子发生纠纷。现原告起诉来院,以被告长期以各种方式拒绝被告探望婚生子为由,要求判决被告准许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子吕某两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六或者周日上午九时,由原告亲自到被告处接婚生子回原告住所,次日由原告亲自将婚生子送回被告住所。
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变更抚养费给付方式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尊重。被告同意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子不超过两次,时间在周六或周日的下午,每次不超过四小时,而原告要求每月探望婚生子四次,同意探望时间定在周六或周日的下午,每次不超过四小时。因双方各执己见,本院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婚生子吕某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作为父亲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吕某每周的周六下午探望婚生子吕某,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吕某、被告赵某各负担4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负担部分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