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告孙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孙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孙某返还占用资金710元,支付利息2983元,合计3693元。本案简要事实:1998年3月30日,被告孙某以办厂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2000元,双方约定占用利息按月利率18.3‰计算,借用期限至1998年9月20日止。被告孙某借用后在1998年9月19日返还资金1000元,2000年11月10日返还资金290元,剩余资金不但没有支付利息,且未返还本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接管。该欠款经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多次催讨,被告孙某仍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至今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占用资金710元,支付利息1690元,合计2400元,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放弃其它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75元,合计100元,被告孙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廖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