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镇X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告罗某,女。
被告陈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男,系被告罗某、陈某丁之子。
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罗某、陈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罗某、陈某丁返还占用资金550元,支付利息1650元,合计2200元。本案简要事实:1998年2月14日,被告罗某以供小孩读书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2000元,双方约定占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18.3‰计算,借用期限至1998年4月14日止。被告罗某借用资金后于2010年9月20日返还资金1450元,剩余资金不但没有返还且未支付利息。经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催讨后,被告罗某拒不偿还。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接管。该欠款经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多次催讨,被告罗某仍拒绝支付,至今未还。被告陈某丁系被告罗某的配偶,该债务属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陈某丁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占用资金550元,支付利息1320元,合计1870元,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5元,合计200元,被告罗某、陈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廖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