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湖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唐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9000元。
二、原告张某放弃对被告湖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雅军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