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住所地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某,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因与被告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44元,减半收取14522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颜振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姜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