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长沙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辩护人吴某某,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上旬,被告人汤某在长沙县其家中,私自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通过电话、现金等形式收受钟雪飞(另案处理)、徐某丙等人投注,参与地下私彩写单赌博,共计收受投注金额累计达17万余元。收受上述投注后,被告人汤某又将上述投注转投至上线黄玉才、刘安(均另案处理),并从上线处获得约12%的抽头渔利,共计营利24000元。
2012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汤某驾车至钟雪飞家中收得当日的私彩码单投注现金36800元(另有10000元“飞单”未付现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下线钟雪飞(已判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李某乙辩称,汤某主观恶性某深、自愿认罪、有立功表现、系某、偶犯,请求法院对汤某从轻处罚;
2、辩护人吴某某辩称,汤某涉嫌非法经营的金额不大,不属“情节特别严重”、在与黄玉才等的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还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量刑时,对汤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上旬,被告人汤某在长沙县其家中进行“地下私彩”写单活动,通过电话、现金等形式收受钟雪飞(另案处理)、徐某丙、刘本坤、陈某、余迪忠投注,共计17万元。汤某收受投注后,将投注转投至上线黄玉才、刘安(均另案处理),按12%的比率抽头渔利,共非法牟利24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8月底至2012年2月7日,被告人汤某先后收受钟雪飞20余期私彩码单投注,共计88200元。
2、2011年8月底至2012年2月7日,被告人汤某先后收受刘某某30余期私彩码单投注,共计11000余元。
3、2012年2月上旬,被告人汤某先后收受徐某丙3期私彩码单投注,共计7400元。
4、2012年2月7日,被告人汤某收受陈某1期私彩码单投注,共计1500元。
5、2011年8月底至2012年2月7日,被告人汤某先后收受余某某20期私彩码单投注,共计66000元。
2012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汤某驾车在钟某某家收得当日的私彩码单投注现金后,于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汤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下线钟某某(已判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买码者刘某某、徐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黄某某、刘某的交代、邮政储蓄转账凭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立功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汤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非法收受他人投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论罪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汤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某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理中,辩护人吴某某辩称,被告人汤某是从犯。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汤某个人直接收受的投注额17万元,并非与他人共同收受,故无需作主、从犯区分,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汤某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汤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
综合被告人汤某犯罪事实、性某、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两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汤某的非法所得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智华
人民陪审员何壮林
人民陪审员王兵煤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