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息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张某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息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涛
审判员张某福
代审判员黄少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柴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