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汤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某担任记录。
原告李某乙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正月相识,2010年2月22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吵闹,未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谭某辩称:原告所称属实,现被告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告李某乙处的财产归原告李某乙所有,现在被告谭某的财产归被告谭某所有;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某某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