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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与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翟某。

被执行人宋某。

本院在执行翟某与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宋某给付申请人翟某各项费用8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44元,现申请人翟某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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