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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某与被告柳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公某,住所地郴州市x。

负责人江XX,男,系该公某副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系该公某市场部欠费部管理,住该公某家属区。(特别授权)

被告柳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住郴州市x。

原告x公某与被告柳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公某于201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公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公某负担。

审判员袁刚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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