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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X与被告段X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周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原郴州市x,住郴州市x。

被告段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中国青年旅行社职工,住郴州市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X与被告段X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段XXX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周XXX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段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周XXX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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