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周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原郴州市x,住郴州市x。
被告段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中国青年旅行社职工,住郴州市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X与被告段X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段XXX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周XXX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段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周XXX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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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