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离休职工,住临湘市X路x号x栋x单元xxx室。
委托代理人肖xx,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市佳美电器城,住临湘市大市场二厅203x-203x、204x-205x。
法定代表人,方xx。
被告广东x鷛钌缁鞯破熘性抻竟。厮愕《鹗椒猩呈滤鼻乇n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xx市佳美电器城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x
审判员郭xx
审判员沈xx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