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xx与被告xx市佳美电器城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离休职工,住临湘市X路x号x栋x单元xxx室。

委托代理人肖xx,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市佳美电器城,住临湘市大市场二厅203x-203x、204x-205x。

法定代表人,方xx。

被告广东x鷛钌缁鞯破熘性抻竟。厮愕《鹗椒猩呈滤鼻乇n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xx市佳美电器城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x

审判员郭xx

审判员沈xx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