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2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转逮捕,2010年2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于2010年1月1日晚七点多钟,在被害人吴某乙家院里因宅基问题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甲用铁门栓将吴某乙的头部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乙头部损伤属轻伤。事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铁门栓,书证户籍证明、调解记录、收条,证人耿XX,吴XX,刘XX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和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因宅基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信。被告人吴某甲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玉霞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