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余某,男,现年41岁,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何某,男,现年43岁,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方某,男,现年41岁,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余某、何某、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4月2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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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