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甲。系原告姚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韩某,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宜章县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姚某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树国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红、黄振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姚某甲诉称,2011年6月3日原告姚某甲被湘x车撞伤,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险,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辩称,对原告姚某甲所诉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姚某甲要求赔偿的项目过多,标准过高,请求依法减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日,湘x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原告姚某甲撞伤。湘x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自愿于2012年4月30日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姚某甲医疗费3419.9元、营养费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护理费15922元、精神赔偿金9000元、伤残赔偿金44976元、司法鉴定费700元等合计74593.9元。
案件受理费1451元(已减半),由原告姚某甲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