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某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现年44岁,汉族,临湘市人,临湘市农业局职工,住(略)。
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李某乙已庭外还款为由,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