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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某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现年44岁,汉族,临湘市人,临湘市农业局职工,住(略)。

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李某乙已庭外还款为由,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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