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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翟某与被上诉人翟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又名翟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波,息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某因与被上诉人翟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某及委托代理人邢波、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某乙

代审判员彭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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