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钟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26日在宜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某某。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争吵后,原告白某回到娘家生活,夫妻分居至今。2011年10月26原告白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小孩张某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独自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婚生小孩张某某随被告张某生活,被告张某自愿承担张某某的全部抚养费,直至张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现各自身边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白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某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