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
被告朱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系被告朱某甲之父。
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婚生男孩陈某甲由原告陈某抚养。本案简要事实:被告朱某甲系聋哑人,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甲。2011年12月28日,原告陈某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朱某甲同意离婚。未查实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甲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甲(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将陈某甲的名字改为朱某甲乙)由被告朱某甲抚养并承担小孩的抚养、教育费;
三、婚前被告朱某甲在某人寿购买的保险一份归被告朱某甲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被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