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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吴某与龚某、江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

申请执行人刘某丙。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龚某。

被执行人江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武陵大道X号。

负责人戴某,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吴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江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名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前军

审判员詹仕萍

代理审判员刘某典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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