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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与何某乙、何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何某甲,女。

被申请人何某乙,女。

被申请人何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某甲与被申请人何某乙、何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何某甲以防止被申请人何某乙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某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何某乙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XX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何某乙所有的车牌号为湘L-8HG11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暂由被申请人何某乙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出某、抵押、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垂峰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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