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女。
被告祝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地址汝城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莫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受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祝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乙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乙在宣判前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员李某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