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住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住XXX,系上诉人李某丙之妹。
委托代理人林斌,湖南鹤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住XXX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邓某丁,住XXX。
上诉人李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包某、原审被告邓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因原审被告邓某丁下落不明,经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林斌,被上诉人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邓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对于被上诉人包某与原审被告邓某丁之间借款时间、借款金额没有查清;在处理原审被告邓某丁与上诉人李某丙共同所有的房产、汽车过程中,是否征求了上诉人李某丙的意见,以及变卖所得款项是否抵偿了原审被告邓某丁的借款,抵偿了多少借款均没有查清,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8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李某丙。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郭家法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许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