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欧远忠,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元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金发、李某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魏益红担任记录。本案简要案情:2010年8月14日,被告钟某向原告谢某出具收条1张,该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谢某交来投资股份股金叁拾万元整,按每年分红壹拾万元整,股份按总厂的总资金定股份”。原告依该收条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该款项,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双方产生纠纷。2012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17269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钟某自愿向原告谢某偿付借款及利息40万元,该款于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
二、原告谢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8390元,被告钟某自愿负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元军
人民陪审员黄金发
人民陪审员李某根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魏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