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丙。
被告邓某丁。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丙与被告邓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丁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1985年6月,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现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丙与被告邓某丁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位于某村X组的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130平方米)归被告邓某丁所有;
三、共同债务(欠邓某丁一4000元,欠邓某丁二1700元)合计5700元,原告李某丙自愿负责返还。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李某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丁军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