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邝宏琛
附:相关法律规定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