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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邝宏琛

附:相关法律规定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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