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甲,女,62岁。
原告:丁某乙,女,58岁。
原告:丁某丙,男,56岁。
原告:丁某丁,男,43岁。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女,53岁,系丁某丁某妻。
原告:丁某戊,男,47岁。
被告:丁某己,女,51岁。
原告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与被告丁某己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及丁某丁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丁某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10年3月2日被告在准备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屋过户时,在姊妹六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写下x元的欠条,当时承诺丁某丁某丁×(被告之子)的x元不用还,等房产证拿到手以后,再还剩余的x元,但被告在拿到房产证后不但不还钱,反而将对原告五人的承诺全部推翻,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五原告欠款x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丁某己辩称:x元属实,被告愿意承担,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愿意从自己的工资里面按月扣除,另外x元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五原告及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2010年3月2日,五原告与被告协商将原、被告父母的遗产住房一套由原告丁某戊过户到被告名下,同日被告向五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写明:“今欠丁某甲、丁某乙、丁某原、丁某戊、丁某丁x元伍万元整2010年3月2日丁某己”。因房子过户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为继承父母房产向五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系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房子已经过户,故被告对五原告负有x元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现原告依被告出具的欠条向本院主张被告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丁某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银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