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怀中执督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某,男,侗族。
刘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执行,至今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通执字第X号刘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熊一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