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X区象州县人,户籍地(略),经常居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系湖南省麻阳县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被告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系湖南省麻阳县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被告张XX(系被告滕XX之妻),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滕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满延喜
二Ο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