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在郴州监狱服刑。
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于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谢某希,2011年1月6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差,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2011年6月,被告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在郴州监狱服刑。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和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陈某服刑期间婚生小孩谢某希由原告谢某直接抚养,原告谢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某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陈某刑满释放后,婚生小孩谢某希由被告陈某直接抚养,被告陈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谢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谢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开宏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