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略)X。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被反诉人)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杨某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187-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某称,本诉与反诉均属于物权纠纷项下相邻权纠纷,其间不仅具有牵连关系,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符合提起反诉的法律要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等。请求撤销古丈县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187-X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诉请求判令被告(上诉人)不阻止原告(被上诉人)粉刷共建房屋墙面和防漏施工及赔偿因阻工造成的损失。而上诉人反诉请求判令被上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万;排除因被上诉人建房时基础改造对其房屋造成安全隐患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诉与反诉不存在法律事实上的同一性。且2010年杨某起诉聂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已经由保靖人民法院作出(2010)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案与反诉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孙湘